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我們國家在新建企業的大氣污染排放標準在濃度上是存在一定限制的,所呈現的數值使2012年我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一部分,可以明確看出,“限值1”、“限值2”、“限值3”所對應的數值具有明顯的差距,而這三種限值是為了適應我國工業生產的結構轉換進而產生的階段性規定,如“限值2”是自2012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在具備特殊環保要求的地區則執行“限值3”的標準。自2015年起,工業生產企業于SO2排放標準從600mg/m3更改為200mg/m3,也就是說從原有的排放標準提高為凈化的三倍,這無疑對企業提出了新時期的排放考核標準。
在這些標準限值的要求提升后,大型鋼鐵企業能夠滿足技術提升的要求,但對于中小型鋼鐵企業來說,由于儲備資金的不足與技術水平的限制,想達到新標準的要求還需要漫長的發展路程要經歷,這對于中小型企業來說,也是一道難題。針對這類實際情況,有關部門出臺了執行通知,為中小型企業的技術提升給予了寬限時間,使因規模限制的企業得到了緩沖時間,并且能夠在限制時間內積極完成自身生產模式的轉型,從而有效緩解了排放量的污染問題。